摘要:作为欧盟的重要一员,德国也成为了中国企业投资的一个重点国家。中国企业在德国设立公司一般涉及到德国法律的两个领域:公司法和外国人法。德国的公司法的条文分散在许多具体法律中,如《商法典》、《股份法》、《有限责任公司法》等。德国公司法对本国人和外国人设立的公司不作区别,采取平等对待的政策。
在德国成立公司时可供选择的公司法律形式非常多,如无限责任贸易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两合公司较为常见。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有的机构是股东大会和一名或多名总经理可理解为“业务领导”)。总经理由股东大会任免,负责管理公司的业务,并拥有法定代表权。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不需要拥有德国国籍,也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如果有限责任公司雇有500名以上的雇员,或有其他法律规定(如对矿山和钢铁工业的特别规定),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此外,公司也可以自愿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任务是监督总经理的工作。通过公司章程中的特别规定,监事会可以拥有公司重大事项的批准权。
(2)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股份公司必须采用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双层管理模式。董事会负责管理和代表公司,而监事会的任务中则包括了任命、罢免和监督董事及其它事务。股东大会选举并任命监事会的成员,监事会任命董事。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最长五年,可以连任。股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一名董事。如果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在三百万欧元以上,公司必须有两名董事。股份公司的章程也可以设定其他的董事人数。董事不需要拥有德国国籍,也无须是公司的股东。
(3)两合公司的组织结构
两合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并对公司债务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法律允许法人充当股东,所以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经常会由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来充当。这即是两合公司的特别形式“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其全部财产对两合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因而原本的无限责任被转化为了有限责任。